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受傷也算“工傷”?不盡然,還要看具體情況!幾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工傷保險新規中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的權威解釋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社會廣泛熱議。
  在日前舉辦的廣東“工人在線”活動中,網友“我是一顆小樹苗”不禁有了疑問:按照最高法的解釋上下班買菜受傷也算工傷,那我親戚下班買菜時不小心滑倒骨折了,算工傷嗎?對此,廣東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陳宗文解釋到:上下班途中,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事故;至於在上下班途中買菜不小心摔倒的,這種情況不算在內。
  隨著9月1日起工傷新規正式執行,新規中關於如何界定“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亮點,以及新規執行後會為普通職工帶來哪些實際益處,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註的話題。
  ■南方日報記者 郭家軒 黃應來
  上下班途中出事故都屬“工傷”?
  非本人主要責任致傷才算
  9月1日,《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文簡稱《規定》)正式執行,一直以來難有明確界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工傷認定“難題”迎來新突破。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保賠網首席律師劉健一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工傷認定範疇的明確和細化,不僅擴大了普通職工的工作保障範圍,還體現了對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呵護”。
  事實上,眾多如“我是一顆小樹苗”網友的疑問,可以直接從法律文本中找到答案。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除了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業內人士指出,儘管在工傷認定的法律層面,我國早已有了較完整的體系,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工傷認定仍存在頗多爭議,而這也正是此次最高法制定並出台《規定》的社會背景之一。
  “新規出台以後,對於諸如‘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的界定明晰後,相信社保機構、工傷認定部門以及司法機構對於工傷認定會更加順利,不僅能減少職工工傷救助的等待時間,還會相應減少案件處理成本。”劉健一說。
  為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規定》不僅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還細化了上述“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普通職工維權所關註的問題。
  《規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等。
  關於“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規定》明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等,均應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工傷認定“合理範圍”在哪裡?
  法院講證據,人社、工會要研究
  不過,就在《規定》明確上述工傷認定具體範疇的同時,似乎又引發了新的“疑惑”。在日前舉辦的廣東“工人在線”活動中,網友“非常準”就問到:“我認真詳細地看完了最高法院發佈的這個新規,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關鍵詞在‘合理’兩個字上。這‘合理’又該如何判斷,是誰說了算?”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也曾就“合理”問題解釋到:“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而合理路線包括的範圍也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都應當包括在內。”
  “根據此次最高法解釋的,如果途中買菜算是合理範圍,那麼途中接小孩、乘坐公交車時出現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也應屬於工傷認定的合理延伸。”劉健一指出。
  就職工上下班買菜這一具體事例,在陳宗文看來,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職工上下班買菜一般是屬於上下班的途中,但並非所有上下班途中受傷的就算工傷事故。“主要是在上下班途中,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這種才能認定為工傷事故。至於在上下班途中買菜不小心摔倒的,就不算工傷事故,而且還需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另外,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總工會主席黃業斌指出,《新規》中包含有兩個關鍵詞,除了“合理”外,“往返”也值得關註。去上班的路上比較好把握,因為時間比較短,但是下班回家就比較難了,比如說五點半下班,按照道理六點應該到家,但實際上七點半甚至八點才到家,這又該如何認定呢?
  對此,一位法院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一般而言,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是否有勞動關係、以及是否是工作原因等相關證據進行審理,主要是要講證據;在證據相對對等的情況下,會從《工傷保險條例》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考量,傾向於勞動者這類弱勢群體。"
  那麼,這些問題又該如何來進一步明確呢?黃業斌坦言,什麼樣才是合理、誰認定合理,這還需要靠人社部門和總工會以及專家們一起研究討論。“同時,我們也會找專家開一個小型座談會,儘快聽取各方意見,在與廣東省人社廳共同研究後,將廣東意見反饋給全國總工會,爭取在廣東先形成一個比較好、比較科學,又能夠照顧員工利益,或者照顧到雙方利益的具體辦法,造福更多的打工一族。”  (原標題:下班買菜不小心摔傷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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