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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李強委托物流公司將奧迪車從北京托運到烏魯木齊,不料,物流公司委托他人托運。途中,奧迪車被燒毀。損失誰來承擔?近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兩個承運人連帶賠償17萬餘元。
  2012年6月20日,李強通過北京一家拍賣公司花費16萬元拍得一輛奧迪轎車的所有權。同年11月3日,李強與烏魯木齊某物流公司(簡稱物流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約定該公司將奧迪車從北京運至烏魯木齊。兩天后,物流公司與趙某簽訂運輸合同,約定由趙某托運此車。同年11月12日,趙某駕駛半掛牽引車行駛至烏市米東立交橋河灘高速公路時發生火災,致奧迪車被燒毀。半掛牽引車由趙某貸款購買,並掛靠在黑龍江省肇東市某物流公司(簡稱肇東物流)進行營運。
  2013年2月,李強向物流公司所在地烏魯木齊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趙某、肇東物流賠償其經濟損失17.6萬元。
  該院審理後,判決物流公司、趙某連帶賠償李強17萬餘元;駁回了李強對肇東物流的訴訟請求。物流公司不服,上訴至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10日,烏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說,李強與物流公司建立了運輸合同關係,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承運車輛安全運達至目的地的義務,物流公司在履行承運義務過程中,又與肇東物流簽訂運輸合同,基於該合同關係成立,奧迪車安全運達目的地的義務實際由趙某來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物流公司應當對趙某運輸過程中造成奧迪車毀損的後果承擔連帶責任。基於物流公司與趙某本人簽訂的運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不能證實物流公司與肇東物流存在運輸合同關係。同時,因奧迪車的毀損不屬於交通事故,肇東物流作為趙某駕駛車輛的掛靠單位在本案中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標題:托運奧迪被燒壞 承運人賠十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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