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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法治中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從今天起,本報政法·司法版陸續推出“大法官(大檢察官)訪談錄”,邀請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就決定中關於司法改革的部分內容進行深入解讀。
  □本報記者鄧紅陽趙紅旗文/圖
  機遇就是挑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這樣看。
  提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張立勇興奮地說:“這次全會對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特別是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要求,使法院司法改革面臨前所未有的重大機遇,但同時也是一個挑戰。”
  張立勇表示,司法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樹立司法權威,才能使司法裁判在調節市場關係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這對市場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是有力的保障,也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
  解決“合而不議”等問題
  張立勇認為,作為審判組織的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僅僅是單個法官個人的獨立。法官獨立審判並不意味著庭長、院長不能行使審判管理權。
  “當前,法院內部阻礙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因素依然存在,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張立勇分析說,實踐中,獨任審判比例還不是很高,大量案件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不利於提高裁判效率。另外,合議庭成員職責分工不清,議事方式不明,合議庭“形合實獨”、“合而不議”或“簡單附議”現象較為普遍,致使合議庭整體職能沒有充分發揮。而且,審判委員會研究個案過多,審判委員會委員不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監督指導審判工作的功能沒有充分發揮。
  “一些法院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方式趨於行政化,裁判文書層層簽發,審與判脫離、權與責不統一,影響了法官審判權的依法獨立行使。這種現象使審判管理不科學,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張立勇坦陳,法官自身素質也是阻礙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重要因素。一些法官政治素質不高、業務能力不強、審判經驗欠缺,存在機械辦案,甚至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問題。
  讓張立勇頗感欣慰的是,今年年初開始,河南法院就在確保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和嘗試,主要是合議庭層面的改革。
  據介紹,在河南省6個中級法院、30個基層法院開展的新型合議庭審判制度試點,主要目標就是明晰主審法官與合議庭其他成員職責,釐清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邊界,明確院長、庭長的監督管理職責,改變傳統的院長、庭長監督管理方式,切實解決合議庭“責任不明”、“合而不議”及審判分離等問題,真正發揮合議庭整體功能。
  “目前,各試點法院經過積極探索,已初步形成主審法官負責制、專業合議庭制、法官助理工作制、辦案標兵小組制等各具特色的工作模式。”張立勇以主審法官負責制舉例說,主要是突出主審法官核心地位,賦予主審法官更大職權。
  此外,河南高院專門出台《關於建立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關係共同促進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師權利,規範法官與律師關係,在促進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法院在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方面,需要加強頂層設計,逐步深化審判組織改革及院長、庭長審判管理職責改革,切實去除法院審判管理行政化模式。要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質,嚴格法官準入制度,強化法官職業保障,加強法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為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張立勇表示。
  推進司法公開便於監督
  張立勇坦言,在法院外部,當前阻礙審判權獨立行使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司法體制不夠科學合理。比如,由於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地方和部門干預司法的現象仍然存在。再如,當前依行政區劃設置法院體系存在弊端,使地方法院成了“地方的”審判機關,容易產生地方保護主義。二是監督方式、程序、內容不明確、不規範,導致實踐中存在干預案件審判現象。
  “近年來,河南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通過實施庭審視頻直播、裁判文書上網、公民自由旁聽、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開通‘豫法陽光’微博等,最大限度地將司法過程、司法結果置於陽光下。”張立勇說,這些措施的出台,一方面倒逼法官提升案件質量,另一方面破除司法神秘感,將司法審判置於社會各界監督之下,同時也是抵制外界不當干預的有效舉措。
  “我們在全國率先推行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既是促進法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審判工作需要,也是督促法官排除外在不當干預,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一個措施。”張立勇認為,錯案的產生,既有個別法官素質低下、責任意識淡薄,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主觀方面的
  原因,也有法院內部監督管理不力等問題。
  “中央關於‘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要求,對法官自身素質的要求提
  到一個新高度。”張立勇認為,法官作為國家審判權力的執行者,代表國家依法承擔定分止爭、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職責。提高法官素質,是司法改革的基石。法官要履行好自身職責,就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所辦案件不僅要經得起考驗,還要自覺抵制關係案、金錢案等存在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案件,確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張立勇認為,要從體制上實現“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改革目標,一要改革法院設置體制。即改革現有的法院設置體系,試點跨區域設置法院,並探索設立少年法院、行政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專業法院;二要探索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由省一級統一管理。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絕不意味著司法完全獨立,甚至不接受黨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張立勇表示,人民法院要以黨和人民給予的信任與重托為動力,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積极參与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為全面深化改革營造良好法治環境,讓黨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
  本報鄭州11月24日電
  (原標題:獨立行使審判權挑戰法官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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